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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享有的13项权利,你知道多少?

发布日期:2022-03-07   来源:网络转摘   点击: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一部保障党员权利的基础性法规,它和每一名党员密切相关。《条例》将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细化具体化,明确了党员享有的13 项权利的基本内涵。

1.党内知情权:党员有党内知情权,有权按照规定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本人所在党组织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开展重点工作情况以及其他党内事务。

2.接受党的教育培训权:党员有接受党的教育培训权,有权提出教育培训要求,参加党组织安排的集中学习教育、专题学习教育、集中轮训、脱产培训、网络培训。

3.党内参加讨论权:党员有党内参加讨论权,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理论、政策的学习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有权按照规定在党内参加有关重要决策和重要问题的讨论,参加党组织开展的征求意见等活动,反映真实情况,积极建言献策。党员在讨论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4. 党内建议和倡议权:党员有党内建议和倡议权,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人所在觉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有权按照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推荐优秀干部,在党组织巡视巡察、检查督查中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

5.党内监督权:党员有党内监督权,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要求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在民主评议中指出领导干部和其他党员的缺点错误;有权向党组织反映对本人所在党组织、领导干部、其他党员的意见。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纪违法事实,提出处理、处分有违纪违法行为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党员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理、处分要求,应当通过组织渠道,不得随意扩散传播、网络散布,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6.党内提出罢免撤换要求权:党员有党内提出罢免撤换要求权,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反映领导干部不称职的情况,负责地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领导干部的要求。党员提出罢免或者撤换要求应当严肃负责,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

7.党内表决权:党员有党内表决权,有权按照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参加表决,在表决前了解情况,在讨论中充分发表意见。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

8.党内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有党内选举权,有权参加党内选举,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党员有党内被选举权,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

9.党内申辩权:党员有党内申辩权,有权实事求是地对被反映的本人问题向党组织作出说明、解释,在基层党组织讨论決定对自身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10. 党内提出不同意见权:党员有党内提出不同意见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有权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有权按照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或者征求意见、干部选拔任用以及公示等过程中提出不同意见。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不一致的意见。

11. 党内请求权:党员有党内请求权,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杈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并要求有关党组织给子负责的答复。

12.党内申诉权:党员有党内申诉权,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的鉴定、审查结论不服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的鉴定、审查结论不当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

13.党内控告权:党员有党内控告权,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觉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要求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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